解读《档案法》-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 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 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做好档案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档案工作人才队伍。受各种因素制约,我国档案工作人才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在列举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之处时就指出,档案干部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实践中,很多地方未严格执行《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普遍存在档案工作领域不断扩大、档案数量激增,但同时人员保持原有数量不变甚至不增反减的情况;有的单位不设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有的虽有档案工作人员,但流动频繁;有的档案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对档案工作投入精力不足,专业水平不高,还有的档案工作人员在更替时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无移交清册,致使年代久远的档案丢失。
因此,要将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健全培养机制,加大培养力度,培养一批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档案事业相适应的高层次、创新型专业人才,以人才培养带动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事业长远发展、科学发展。
本条第2款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本款对档案工作人员规定了一些要求,包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档案工作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任,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站稳政治立场,自觉做到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明确了对档案专业人员的要求:一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三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 档案工作水平。四是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一些具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岗位,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
同时,档案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档案整理鉴定、修复保护、编研利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党史国史研究等多个方面,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才能胜任岗位,做好档案工作。此外,本款还规定,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这有利于档案专业人员弘扬“工匠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升专业知识与技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档案专业职务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需要注意的是,档案专业人员的范围比档案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小,即有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属于档案专业人员。
图片
(一)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研究馆员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 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图片
附:
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国档联发[1985]2号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永 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属于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工作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随馆藏档案(包括具体档案价值的资料)数量的增减而相应增减。为了合理地确定档案馆人员编制,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标准
1、以馆藏档案一万卷(册,折合上架排列长度约150米,即平均每卷、册1.5厘米,下同)确定编制基数:地、县(区)及县级市档案馆五人,馆藏不足万卷,编制适当减少,但不少于三人;地区级城市档案馆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大城市档案馆十人。
2、馆藏超过一万卷不足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五千卷增配一人;超过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
3、生活后勤工作独立的档案馆,除按上述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外,可按不超过业务人员的百分之二十增加编制。
二、本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制定的。通行两种以上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馆藏外文档案、少数民族文字档案较多,或设有后库等特殊情况的档案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编制。
三、职工因病无法坚持工作及离职学习人员需要定为编外人员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类型档案馆的编制,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
五、本标准自下达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