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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单位之间会计档案交接的具体要求

2021-01-13 10:43:16 兰台之家 62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解读】本条明确了单位之间会计档案交接的具体要求。

1.纸质会计档案的交接

纸质会计档案的交接,可参照《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13968)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相关内容执行。

2.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

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应确保所交接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1)电子会计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是: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2)为使电子会计档案长期可读,电子会计档案的存储格式应选择有利于长期保存的格式,具体要求可参见档案行业标准《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


标签: 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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